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,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,还应提供:
该残疾人病假、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、停业的相关材料;
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,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;
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,还应提供下列材料:
1. 该残疾人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1至8级)原件;
2. 该残疾人的《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》;
3. 上年含该残疾人的《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(单位职工缴费信息)》。
目前,如常集团已经同全国67家省、市、县级残联达成残疾人就业共建合作
立即咨询